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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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稱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於任期中出缺,包括於任期中因捐助章程之修訂,增加董事、監察人名額後之缺額;其補選應於捐助章程報經法人主管機關核轉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完竣後一個月內完成。但捐助章程規定增加之名額應自下屆起實施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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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22條的規定,董事長、董事、監察人在任期中出缺,包括由於捐助章程修訂後增加的缺額時,需要進行補選。這些補選的程序應該在捐助章程報經法人主管機關核轉該管法院後的一個月內完成變更登記手續。然而,如果捐助章程規定增加名額是在下一屆起實施,則不受此時間限制的限制。 這一條法規的參考資料是《私立學校法實施細則》(最新修訂:2018年12月5日公布)中的第22條。根據這項法規的範例,如果一所私立學校的董事會決議在下一屆增加董事、監察人的名額,那麼他們在現任期間出缺的缺額是需要在捐助章程報經法人主管機關核轉該管法院後的一個月內進行補選的。
- 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條文
- 監察人名詞
- 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變更登記名詞
- 私立學校法 第 2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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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