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稱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於任期中出缺,包括於任期中因捐助章程之修訂,增加董事、監察人名額後之缺額;其補選應於捐助章程報經法人主管機關核轉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完竣後一個月內完成。但捐助章程規定增加之名額應自下屆起實施者,不在此限。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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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稱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於任期中出缺,包括於任期中因捐助章程之修訂,增加董事、監察人名額後之缺額;其補選應於捐助章程報經法人主管機關核轉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完竣後一個月內完成。但捐助章程規定增加之名額應自下屆起實施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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