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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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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臨時董事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代行董事會職權一年期限屆滿,法人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於期限屆滿前聲請法院延長,每次一年,總計不得超過四年。
  2. 2.法院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五項規定停止或解除董事長職務時,由董事會推選董事一人代理董事長之職務。董事長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當然停止職務時,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21條共有兩項規定。第一項規定,臨時董事代行董事會職權的一年期限屆滿後,法人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在期限屆滿前向法院聲請延長,每次延長一年,總計不得超過四年。第二項規定,當法院根據私立學校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五項的規定停止或解除董事長職務時,董事會需要推選一名董事代理董事長的職務。若根據私立學校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董事長當然停止職務,同樣也需要有一名董事代理董事長的職務。您需要提供參考資料與範例才能回答此問題。

  • 第二十五條第四項條文
  • 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五項條文
  • 第二十四條第三項條文
  • 當然停止名詞
  • 私立學校法25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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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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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規定:「臨時董事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代行董事會職權一年期限屆滿,法人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於期限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