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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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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定當然解任,其生效日期如下: 一、第一款之情形:書面辭職文件所定生效日。但書面辭職文件未定明生效日者,為董事會議召開當日。 二、第二款之情形:以本法第二十條各款情形之事實發生於任期開始前者,溯及於任期開始之日;事實發生於任期開始後者,為事實發生之日。 三、第三款之情形:判決確定當日。 四、第四款之情形:該第三次無故不出席之董事會議結束之次日。 五、第五款之情形:最後一次董事會議結束之次日起算滿一年之次日。
  2. 2.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職務當然停止之生效日期,為起訴書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公告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了當然解任和職務當然停止的生效日期。根據第一項的規定,當然解任的生效日期如下: 1. 第一款情形:書面辭職文件所定的生效日。如果辭職文件未定明生效日,則為董事會議召開的當日。 2. 第二款情形:如果事實發生於任期開始前,那麼生效日期為任期開始之日;如果事實發生於任期開始後,則為事實發生之日。 3. 第三款情形:判決確定的當日。 4. 第四款情形:該第三次無故不出席之董事會議結束之次日。 5. 第五款情形:最後一次董事會議結束之次日起算滿一年之次日。 第二項規定了職務當然停止的生效日期,為起訴書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公告日。 綜上所述,根據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20條的規定,當然解任和職務當然停止都有明確的生效日期。

相關函釋 1

  • 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條文
  • 第二十條條文
  • 第二十四條第三項條文
  • 當然停止名詞
  • 起訴書名詞
  • 簡易判決處刑名詞
  • 私立學校法24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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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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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規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定當然解任,其生效日期如下: 一、第一款之情形:書面辭職文件所定生效日。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