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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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了當然解任和職務當然停止的生效日期。根據第一項的規定,當然解任的生效日期如下: 1. 第一款情形:書面辭職文件所定的生效日。如果辭職文件未定明生效日,則為董事會議召開的當日。 2. 第二款情形:如果事實發生於任期開始前,那麼生效日期為任期開始之日;如果事實發生於任期開始後,則為事實發生之日。 3. 第三款情形:判決確定的當日。 4. 第四款情形:該第三次無故不出席之董事會議結束之次日。 5. 第五款情形:最後一次董事會議結束之次日起算滿一年之次日。 第二項規定了職務當然停止的生效日期,為起訴書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公告日。 綜上所述,根據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20條的規定,當然解任和職務當然停止都有明確的生效日期。
相關函釋 1 則
- 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條文
- 第二十條條文
- 第二十四條第三項條文
- 當然停止名詞
- 起訴書名詞
- 簡易判決處刑名詞
- 私立學校法 第 2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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