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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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連續三次,指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由董事長或指定之董事,連續召集三次董事會議,而每次會議間隔有一定期間及會議通知在一定期間前,以限時掛號郵寄或其他可供存證查核之方式送達各董事。所稱無故不出席,指經合法通知而未依規定程序於會前向董事會辦理請假手續者,但其於會議當天因突發事故致未請假,於會議後三日內提出不克出席之正當理由證明者,不在此限。
- 2.前項所定一定期間,應於捐助章程中定之。
- 3.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在一年內不召集董事會議,指自最後一次董事會議結束後之次日起算一年,未依本法或捐助章程規定為召集董事會議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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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19條是針對私立學校法第24條第1項第4款中的「連續三次無故不出席董事會者」所進行的釋義。根據這條施行細則,「連續三次」指的是由董事長或指定的董事,連續召集三次董事會議,每次會議之間要有一定期間,且會議通知必須在一定期間前以限時掛號郵寄或其他可供存證查核的方式送達給各董事。而所謂「無故不出席」則指未依規定程序向董事會辦理請假手續的情況。然而,如果董事於會議當天因突發事故未請假,並於會議後三天內提出正當理由證明,則不屬於無故不出席的範圍。根據捐助章程的規定,一定期間應由捐助章程中訂定。另外,私立學校法第24條第1項第5款中的「在一年內不召開董事會議」指的是從最後一次董事會議結束的次日開始計算一年,未按照私立學校法或捐助章程的規定發出召開董事會議的通知。 參考資料: 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19條
- 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條文
-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條文
- 核名詞
- 送達名詞
- 合法通知名詞
- 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條文
- 私立學校法 第 22 條條文
- 私立學校法 第 2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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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