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法 第 24 條
- 1.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然解任: 一、具有書面辭職文件,提經董事會議報告,並列入會議紀錄。 二、有第二十條各款情形之一。 三、利用職務上之機會犯罪,經判刑確定。 四、董事連續三次無故不出席董事會議。 五、董事長在一年內不召集董事會議。
- 2.前項有關當然解任之生效日期,於本法施行細則中定之。
- 3.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有第一項第三款或第二十條第一款犯罪嫌疑,經提起公訴者,其職務當然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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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私立學校法第24條規定了董事長、董事、監察人被當然解任的情形。有以下幾種情形時,這些職位的人員會當然解任: 1. 提供書面辭職文件,經董事會議報告並列入會議紀錄。 2. 符合第20條中的任一情形。 3. 利用職務機會犯罪,已經經判刑確定。 4. 董事連續三次無故不出席董事會議。 5. 董事長在一年內未召集董事會議。 根據私立學校法第24條第2項,關於當然解任的生效日期則由法律的施行細則來定。另外,根據第24條第3項的規定,若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涉嫌犯罪,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話,他們的職務會當然停止。 這裡提供一個相關範例:如果某位董事長連續一年內未召集董事會議,根據私立學校法第24條第1項第五款的規定,該位董事長將被當然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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