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法 第 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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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私立學校法第24條規定了董事長、董事、監察人被當然解任的情形。有以下幾種情形時,這些職位的人員會當然解任: 1. 提供書面辭職文件,經董事會議報告並列入會議紀錄。 2. 符合第20條中的任一情形。 3. 利用職務機會犯罪,已經經判刑確定。 4. 董事連續三次無故不出席董事會議。 5. 董事長在一年內未召集董事會議。 根據私立學校法第24條第2項,關於當然解任的生效日期則由法律的施行細則來定。另外,根據第24條第3項的規定,若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涉嫌犯罪,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話,他們的職務會當然停止。 這裡提供一個相關範例:如果某位董事長連續一年內未召集董事會議,根據私立學校法第24條第1項第五款的規定,該位董事長將被當然解任。
相關函釋 4 則
立法沿革 3 版
(0631105 制定)
董事長、董事在任期中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職或解聘: 一、具有書面辭職文件,提經董事會議通過者。 二、有第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者。 三、利用職務上之機會犯罪,經宣告有罪之判決確定者。 四、擔任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工作或對私立學校具有監督權之公務員者。 五、董事連續三次無故不出席董事會議者。 六、董事長在一年內不召集董事會議者。 董事長、董事有前項第三款或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之犯罪嫌疑經被提起公訴者,應停止其職務。 董事長、董事在任期中出缺者,由董事會補選之。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董事長、董事在任期中辭第職、犯罪及擔任有關工作時,應予解職,合於停職之條件者,應即停職。至董事長、董事出缺後,應由董事會補選,俾董事會組織健全,能充分行使其職權。
(0860531 全文修正)
董事會應在當屆董事任期屆滿二個月前開會選舉下屆董事,並將新董事名冊及其同意書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後二十日內,由原任董事長召開新董事會,推選新任董事長。 原任董事長逾期不召集新董事會時,得由新董事三分之一以上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許可自行召集之。 新舊任董事長應於十日內交接完畢,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原條文第二十三條移列,未修正。
(0961218 全文修正)
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然解任: 一、具有書面辭職文件,提經董事會議報告,並列入會議紀錄。 二、有第二十條各款情形之一。 三、利用職務上之機會犯罪,經判刑確定。 四、董事連續三次無故不出席董事會議。 五、董事長在一年內不召集董事會議。 前項有關當然解任之生效日期,於本法施行細則中定之。 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有第一項第三款或第二十條第一款犯罪嫌疑,經提起公訴者,其職務當然停止。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五條移列。 二、參照公司法第三十條規定,明定董事長、董事及監察人有第一項各款情形者,即應當然解任,無斟酌餘地,爰修正原第一項序文,另配合原條文第十六刪除,爰刪除第四款,其餘各款酌作文字修正或款次調整。 三、為避免對「當然解任」之時點產生爭議,爰增列第二項,以資依循。 四、原第二項移列為第三項,前段增列監察人,後段配合第一項修正為「其職務當然停止」。 五、原第三項移列至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
- 監察人名詞
- 第二十條條文
- 第二十條第一款條文
- 當然停止名詞
- 私立學校法 第 20 條條文
本條規定董事長、董事在任期中辭第職、犯罪及擔任有關工作時,應予解職,合於停職之條件者,應即停職。至董事長、董事出缺後,應由董事會補選,俾董事會組織健全,能充分行使其職權。
條次變更。原條文第二十三條移列,未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五條移列。 二、參照公司法第三十條規定,明定董事長、董事及監察人有第一項各款情形者,即應當然解任,無斟酌餘地,爰修正原第一項序文,另配合原條文第十六刪除,爰刪除第四款,其餘各款酌作文字修正或款次調整。 三、為避免對「當然解任」之時點產生爭議,爰增列第二項,以資依循。 四、原第二項移列為第三項,前段增列監察人,後段配合第一項修正為「其職務當然停止」。 五、原第三項移列至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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