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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學校法人
>
第 三 節 董事會、董事及監察人
>
私立學校法
第 2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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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應於
監察人
任期屆滿三個月
前開
會選舉接任之監察人,並應於選舉後三十日內,報
法人
主管機關
核定
。
原監察人任期屆滿後四個月仍無法依規定選出新監察人者,法人主管機關應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意見後,選任臨時監察人代行其職權。
監察人於執行職務時,有
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或第七款
情形之一,且情節重大者,經法人主管機關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意見後,得聲請法院解除其職務。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 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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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學校法人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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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設立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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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法人登記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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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董事會、董事及監察人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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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私立學校之籌設、立案與招生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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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私立學校之籌設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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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私立學校之立案與招生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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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校務行政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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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監督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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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獎勵、補助及捐贈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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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及資遣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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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合併、改制、停辦、解散及清算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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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罰則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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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附則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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