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法 第 23 條
- 1.董事會應於監察人任期屆滿三個月前開會選舉接任之監察人,並應於選舉後三十日內,報法人主管機關核定。
- 2.原監察人任期屆滿後四個月仍無法依規定選出新監察人者,法人主管機關應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意見後,選任臨時監察人代行其職權。
- 3.監察人於執行職務時,有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或第七款情形之一,且情節重大者,經法人主管機關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意見後,得聲請法院解除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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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私立學校法第23條,私立學校董事會的選舉程序和監察人任期的規定如下: 第一項:董事會應於監察人任期屆滿三個月前開會選舉接任之監察人,並應於選舉後三十日內,報法人主管機關核定。 這條規定指出,在監察人任期到期之前的三個月內,董事會應召開會議,進行新任監察人的選舉程序。選舉完成後,需要在選舉後的三十日內,向法人主管機關提交報告,經核定才能生效。 舉例:一所私立學校的監察人職位在3月底到期,董事會應在前三個月內召開會議,選舉新的監察人。如果選舉在3月之前完成,並在三十日內向法人主管機關核定報告,新任監察人就能在4月份正式就任。 第二項:原監察人任期屆滿後四個月仍無法依規定選出新監察人者,法人主管機關應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意見後,選任臨時監察人代行其職權。 這條規定是針對無法在原監察人任期屆滿四個月內依規定選出新的監察人情況下的處理方式。在這種情況下,法人主管機關應詢問私立學校諮詢會的意見後,選任臨時監察人代行原監察人的職權。 舉例:一所私立學校的監察人任期在1月底到期,但在四個月內無法成功選出新的監察人。在這種情況下,法人主管機關會先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的意見,然後選任一位臨時監察人代行原監察人的職權。 第三項: 監察人於執行職務時,有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或第七款情形之一,且情節重大者,經法人主管機關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意見後,得聲請法院解除其職務。 根據這項規定,如果監察人在執行職務時出現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或第七款中的情況,且情節重大,法人主管機關可以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的意見後,向法院申請解除其職務。 舉例:一位監察人在執行職務時涉嫌受賄,且情節重大,法人主管機關可以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的意見後,向法院申請解除該監察人的職務。 以上解釋參考資料: - 私立學校法第23條(修正日期:2018.01.17),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修正日期:2018.01.02),教育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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