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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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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得通知學校法人所設學校校長列席董事會議。但涉及其本身利害關係時,除必要之說明外,校長應迴避。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 26 條規定,董事會可以通知學校法人設立的學校校長列席董事會議。然而,如果議題涉及校長自身的利害關係,除非有必要的說明外,校長應當迴避參與董事會議。 參考資料: 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 第 26 條 (89.07.28) 例如,當董事會議討論有關校長薪資或聘任條件的議題時,因為這涉及到校長自身的利益,校長應當迴避參與董事會議。這樣可以確保董事會討論和決策的公正性和客觀性。

  • 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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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 26 條規定:「董事會得通知學校法人所設學校校長列席董事會議。但涉及其本身利害關係時,除必要之說明外,校長應迴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