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 第 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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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得通知學校法人所設學校校長列席董事會議。但涉及其本身利害關係時,除必要之說明外,校長應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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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 26 條規定,董事會可以通知學校法人設立的學校校長列席董事會議。然而,如果議題涉及校長自身的利害關係,除非有必要的說明外,校長應當迴避參與董事會議。 參考資料: 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 第 26 條 (89.07.28) 例如,當董事會議討論有關校長薪資或聘任條件的議題時,因為這涉及到校長自身的利益,校長應當迴避參與董事會議。這樣可以確保董事會討論和決策的公正性和客觀性。
- 法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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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