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 第 3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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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核准動支設校基金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私立學校完成立案開始招生後第四年起,始得開始動支。 二、按各該學校主管機關所定比率逐年動支;其動支總額,不得超過立案招生當時設校基金總額百分之七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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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35條規定了學校主管機關在核准動支設校基金時應遵守的規定。根據該條第一項,私立學校完成立案開始招生後第四年起才可以開始動支。根據第二項,動支的比率應根據各該學校主管機關所定的規定逐年進行,且動支的總金額不得超過立案招生當時設校基金總額的百分之七十。 根據《私立學校法》第29條,私立學校設校基金在完成財團法人設立登記並獲得財團法人登記證書後,應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出立案申請。並且,根據教育部公告的「私立學校開辦辦法」第6條,私立學校開辦時應先成立設校基金,該基金的資金來源主要是來自創辦人的捐助。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四十五條第三項條文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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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