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 第 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之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基金及經費之管理使用,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應優先彌補學校以前年度收支之不足。 二、存放金融機構。 三、購買公債及短期票券。 四、購置自用之不動產。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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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之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基金及經費之管理使用,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應優先彌補學校以前年度收支之不足。 二、存放金融機構。 三、購買公債及短期票券。 四、購置自用之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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