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 第 34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34條,學校法人及所設立的私立學校基金及經費的管理使用方式如下: 1. 應優先彌補學校以前年度收支之不足。 2. 將資金存放在金融機構中。 3. 購買公債及短期票券。 4. 購置自用的不動產。 例如,學校可以先使用基金來彌補過去年度支出不足的情況。同樣地,他們也可以將資金存放在金融機構中以保值增值。此外,他們還可以購買公債或短期票券作為投資選項。最後,他們也可以使用基金來購置符合學校需求的不動產。
- 第四十五條第一項條文
- 法人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私立學校法 第 4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