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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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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之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基金及經費之管理使用,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應優先彌補學校以前年度收支之不足。 二、存放金融機構。 三、購買公債及短期票券。 四、購置自用之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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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34條,學校法人及所設立的私立學校基金及經費的管理使用方式如下: 1. 應優先彌補學校以前年度收支之不足。 2. 將資金存放在金融機構中。 3. 購買公債及短期票券。 4. 購置自用的不動產。 例如,學校可以先使用基金來彌補過去年度支出不足的情況。同樣地,他們也可以將資金存放在金融機構中以保值增值。此外,他們還可以購買公債或短期票券作為投資選項。最後,他們也可以使用基金來購置符合學校需求的不動產。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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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 34 條規定:「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之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基金及經費之管理使用,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應優先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