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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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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私立學校承辦教務、學生事務(訓導)、總務事務之主管人員,由校長依各級學校有關規定遴聘之。
  2. 2.私立學校職員,由校長以合於學校主管機關規定參加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資格者為原則遴用之。
  3. 3.教務、學生事務(訓導)、總務事務主管人員及會計、人事主管人員之年齡,均以不超過六十五歲為原則;其人事任用程序,應納入學校法人內部控制制度。
  4. 4.私立學校教職員之薪給、考,準用公立同級同類學校之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33條,私立學校的教務、學生事務(訓導)、總務事務主管人員以及會計、人事主管人員由校長遴聘,且根據學校主管機關的規定參加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的資格者為原則遴用。此外,這些主管人員的年齡應以不超過六十五歲為原則,而且其人事任用程序應納入學校法人的內部控制制度中。私立學校教職員的薪給和考核則準用公立同級同類學校的規定辦理。 参考资料: - 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98年3月) - 私立學校法

相關函釋 1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人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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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 33 條規定:「私立學校承辦教務、學生事務(訓導)、總務事務之主管人員,由校長依各級學校有關規定遴聘之。私立學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