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 第 3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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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33條,私立學校的教務、學生事務(訓導)、總務事務主管人員以及會計、人事主管人員由校長遴聘,且根據學校主管機關的規定參加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的資格者為原則遴用。此外,這些主管人員的年齡應以不超過六十五歲為原則,而且其人事任用程序應納入學校法人的內部控制制度中。私立學校教職員的薪給和考核則準用公立同級同類學校的規定辦理。 参考资料: - 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98年3月) - 私立學校法
相關函釋 1 則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人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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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