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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 第 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私立學校承辦教務、學生事務(訓導)、總務事務之主管人員,由校長依各級學校有關規定遴聘之。
  2. 私立學校職員,由校長以合於學校主管機關規定參加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資格者為原則遴用之。
  3. 教務、學生事務(訓導)、總務事務主管人員及會計、人事主管人員之年齡,均以不超過六十五歲為原則;其人事任用程序,應納入學校法人內部控制制度。
  4. 私立學校教職員之薪給、考,準用公立同級同類學校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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