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 第 36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36條之規定,私立學校每年度的賸餘款,應在經學校主管機關備查後的一個月內,依照私立學校法第46條第一項的規定,撥入該校基金。這表示私立學校必須將每年度的賸餘款在確認後撥入學校基金中。 舉例:依照私立學校法第46條第一項的規定,某私立學校在經學校主管機關備查後發現有賸餘款,因此必須在一個月內將這部分賸餘款撥入該校基金中,以符合法規要求。
- 第四十六條第一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