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 第 37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37條的規定,私立學校法人如果想要專案申請讓售、租用因校務所需的公有、公營事業或財團法人的土地,需要向學校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學校主管機關在需要的情況下,可以和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一起派員進行勘察。私立學校法人在根據法條的規定向學校主管機關報請讓售或租用財團法人的土地作為校地時,應當提供估價報告書;如果是租用的情況下,還需要提供租期二十年以上的租賃契約。學校主管機關在表示意見之前,應考量影響私立學校校地完整的實際情況,並且徵詢私立學校的意見。 參考資料: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最新修正日期:2021年11月1日)
- 法人名詞
- 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租賃契約名詞
- 第四十八條第三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