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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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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學校法人依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專案申請讓售、租用因校務所需之公有、公營事業或財團法人之土地,學校主管機關得視需要,會同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派員勘察。
  2. 2.學校法人依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報請學校主管機關依法讓售或租用財團法人之土地作為校地時,應檢具估價報告書;其為租用者,並應檢具租期二十年以上之租賃契約
  3. 3.學校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表示意見前,應考量影響私立學校校地完整之實際情況,並徵詢私立學校意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37條的規定,私立學校法人如果想要專案申請讓售、租用因校務所需的公有、公營事業或財團法人的土地,需要向學校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學校主管機關在需要的情況下,可以和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一起派員進行勘察。私立學校法人在根據法條的規定向學校主管機關報請讓售或租用財團法人的土地作為校地時,應當提供估價報告書;如果是租用的情況下,還需要提供租期二十年以上的租賃契約。學校主管機關在表示意見之前,應考量影響私立學校校地完整的實際情況,並且徵詢私立學校的意見。 參考資料: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最新修正日期:2021年11月1日)

  • 法人名詞
  • 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租賃契約名詞
  • 第四十八條第三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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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 37 條規定:「學校法人依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專案申請讓售、租用因校務所需之公有、公營事業或財團法人之土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