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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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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學校法人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報經學校主管機關轉法人主管機關核准購置或出租不動產者,應檢具估價報告書及契約書。
  2. 2.法人主管機關核准學校法人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對不動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購置或出租時,應依其情形審查下列事項: 一、學校法人曾否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辦妥財團法人變更登記,不動產產權及學校財務是否清理就緒。 二、是否妨礙學校發展或校務進行。 三、其收入是否用於積極發展校務。 四、有無償還債務能力或確定之經濟來源。
  3. 3.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與教學無直接關係之不動產,指籌設學校計畫書與擴充計畫以外之土地及建築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38條明確規定了學校法人在購置或出租不動產時需要提交估價報告書和契約書,并且法人主管機關在核准時需要審查以下事項:是否辦妥財團法人變更登記、不動產產權和學校財務是否清理就緒、是否妨礙學校發展或校務進行、收入是否用於積極發展校務、是否有償還債務能力或確定之經濟來源。 根據本法第49條第2項第2款的規定,與教學無直接關係之不動產指的是籌設學校計畫書與擴充計畫以外的土地和建築物。 作為參考資料,可以查看《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以及法學文獻和相關研究,確定條文的解釋和適用情況。

  • 法人名詞
  • 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第十三條第三項條文
  • 變更登記名詞
  • 第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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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 38 條規定:「學校法人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報經學校主管機關核轉法人主管機關核准購置或出租不動產者,應檢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 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