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 第 3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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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39條,私立學校法人所設立的附屬機構或相關事業,在按第五十條規定申請設立後,必須經過學校主管機關的核准,然後按照相關法規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這表示學校法人在建立附屬機構或相關事業之前,需要尋求主管機關的核准,並且在辦理會計、財務處理時,必須遵循會計制度、內部控制和稽核作業規章。此外,該條款還規定附屬機構不能作為獨立的學校,即不得為按照私立學校法許可立案的學校。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私立大學想要建立一個附屬的職業學校,該私立大學就需要先向學校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過核准後,再根據相關法規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相關手續。在這個過程中,該私立大學需要按照自己的會計制度、內部控制和稽核作業規章來處理相關的財務事務。同時,這個附屬機構不能單獨設立成為一所學校,它必須附屬於該私立大學的組織中。
- 法人名詞
- 第五十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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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