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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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學校財團法人(以下簡稱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應依本辦法規定,並考量其會計事務之性質、業務實際情形、未來之發展與內部審核及管理需求,建立會計制度。
- 2.學校法人之會計制度,應經其董事會議通過後實施;其所設私立學校之會計制度,應經學校校務會議及學校法人董事會議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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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第2條,學校財團法人和所設立的私立學校應根據該辦法的規定,考慮會計事務的性質、實際情況、未來發展以及內部審核和管理需求,建立會計制度。學校法人的會計制度應在董事會議通過後實施,而所設立的私立學校的會計制度則應在學校校務會議和學校法人董事會議通過後實施。 舉例來說,如果一所學校財團法人想要建立或修改會計制度,該學校的董事會必須先開會討論並通過,然後才能正式實施新的會計制度。同樣地,如果該學校還設立了私立學校,那麼該私立學校的會計制度需要在學校校務會議和學校法人董事會議通過後才能生效。這樣可以確保學校法人和私立學校的會計制度能夠符合各自的需求和規定,並得到相應的審核和管理。
- 法人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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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