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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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為便於各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財務數據之比較分析,並使其處理相同會計事項有一致之原則,得訂定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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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第3條的規定,教育部有權制定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會計制度的一致規定。這是為了方便各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進行財務數據的比較分析,並確保它們在處理相同會計事項時遵循統一的原則。這一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財務數據的一致性,使得不同學校之間的財務比較分析更加具有可比性。 這意味著各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在記帳、報告財務及處理會計文件時,必須按照教育部所制定的會計制度進行操作。這包括存入專戶時使用支票並由相關人員簽名或蓋章,以及對會計憑證、會計報告和會計簿籍等檔案進行善良保管。 一個具體的例子是,如果一所私立學校存入學校基金的款項未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而被使用,則違反了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第3條的規定。在這種情況下,該校可能會受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的監督並可能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 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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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