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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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第 4 條,如果學校法人及所設的私立學校的會計事務相對簡單,則其可以分別報經學校法人或學校主管機關同意後,依教育部所定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會計制度的一致規定辦理。同時,如果學校法人僅設立一所私立學校,而且其支出只有董事會的支出,則可以將其會計制度合併到所設的私立學校的會計制度中進行辦理。 參考資料:《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教育部公告,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 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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