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 第 2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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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對會計憑證、會計報告、會計簿籍等檔案,均應盡善良保管之責,遇有遺失、損毀等情事時,學校法人主辦會計人員應即報告董事長、學校法人董事會、監察人及該管法人主管機關查明處理;學校主辦會計人員應即報告校長、學校法人董事會、監察人及該管學校主管機關查明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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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第29條,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對於會計憑證、會計報告、會計簿籍等檔案應承擔善良保管的責任。如果遇到檔案遺失或損毀等情況,學校法人的主辦會計人員應立即報告董事長、學校法人董事會、監察人和相關主管機關,並進行查明和處理。同樣地,學校的主辦會計人員也應立即報告校長、學校法人董事會、監察人和相關主管機關,進行查明和處理。 參考資料: - 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第29條
- 法人名詞
- 監察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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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