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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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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主辦會計人員之請假出差,應指定佐理人員代理,無佐理人員者,得由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派員代理。
  2. 2.前項人員離職時,應辦理移交手續,將會計憑證、會計報告、會計簿籍等相關檔案資料於移交之日,列入移交清冊後交付後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1. 根據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第28條,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的主辦會計人員若因請假或出差需要暫時離開,應指定佐理人員代理其工作。如果沒有指定佐理人員,則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可以派遣其他員工代理。 2. 根據該法條,當主辦會計人員離職時,應進行相關資料的移交手續。這包括會計憑證、會計報告、會計簿籍等檔案資料。在移交的當天,這些檔案資料應列入移交清冊後,交付給後任主辦會計人員。

  • 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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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第 28 條規定:「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主辦會計人員之請假出差,應指定佐理人員代理,無佐理人員者,得由學校法人及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