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 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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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國民小學或國民中學會計事務簡單者,經報該管學校主管機關同意,得委託兼辦,不受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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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所設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第27條,若私立國民小學或國民中學的會計事務相對簡單,且經該校主管機關同意,可以委託兼辦,且不需要受到第17條第2項、第3項以及第18條第1項的限制。根據這個規定,私立國民小學或國民中學可以簡化其會計事務的處理程序。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十八條第一項條文
- 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 第 17 條條文
- 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 第 1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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