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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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會計事務,由主辦會計人員綜理之。
- 2.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會計人員,不得兼辦出納及經理財物之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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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參考資料,可以得知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必須建立會計制度並由主辦會計人員綜理會計事務,這是根據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第18條的規定。此外,根據相關法條之規定,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的會計人員必須專心從事會計工作,不得同時兼辦出納及經理財物之事務。 例如,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第15條規定,私立學校的所有收入應存入在金融機構開設的專戶,提款時必須由校長、主辦會計人員及出納人員一同簽名或蓋章。這樣的規定,旨在保護學校的財務安全,防止財務被個別人士濫用。 另外,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第16條規定,私立學校對於會計憑證、會計報告、會計簿籍等檔案,有保管之責,如果發生遺失、損毀等情況,主辦會計人員應立即報告校長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會計單位進行查明處理。這樣的規定,保證學校的會計資料能夠得到妥善保管,防止遺失或損毀對學校的財務造成影響。 總之,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根據相關法規必須有主辦會計人員專門負責會計事務,並且有保障學校財務安全和資料完整的規定。
- 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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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