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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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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學校法人會計、出納事務之處理,得由學校法人所設最高層級私立學校會計、出納人員兼辦。
  2. 2.私立學校應設置會計單位及會計人員,會計單位之主管為主辦會計人員,餘為佐理人員。
  3. 3.前項會計單位之名稱、編制及會計人員之職稱,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第 17 條,我們可以得出以下解釋: 1. 根據第一項,學校法人會計、出納事務可以由最高層級的私立學校會計、出納人員兼任處理。這表示在學校法人組織中,可以有一個專門負責處理會計和出納事務的人员。 2. 根據第二項,私立學校必須設置會計單位和會計人員。會計單位的主管是主辦會計人員,而其餘成員則是佐理人員。這意味著在學校中應該有一個專門負責處理會計事務的單位,並且有相應的人員來協助主辦會計人員。 3. 第三項規定,會計單位的名稱、組織和會計人員的職稱應根據相關法令的規定進行。這表示學校應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來確定會計單位的名稱、組織形式以及會計人員的職稱。 以上解釋的參考資料為「私立學校法」以及「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

  • 法人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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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第 17 條規定:「學校法人會計、出納事務之處理,得由學校法人所設最高層級私立學校會計、出納人員兼辦。私立學校應設置…」(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