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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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第 17 條,我們可以得出以下解釋: 1. 根據第一項,學校法人會計、出納事務可以由最高層級的私立學校會計、出納人員兼任處理。這表示在學校法人組織中,可以有一個專門負責處理會計和出納事務的人员。 2. 根據第二項,私立學校必須設置會計單位和會計人員。會計單位的主管是主辦會計人員,而其餘成員則是佐理人員。這意味著在學校中應該有一個專門負責處理會計事務的單位,並且有相應的人員來協助主辦會計人員。 3. 第三項規定,會計單位的名稱、組織和會計人員的職稱應根據相關法令的規定進行。這表示學校應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來確定會計單位的名稱、組織形式以及會計人員的職稱。 以上解釋的參考資料為「私立學校法」以及「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
- 法人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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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