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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
第 1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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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
法人
會計、出納事務之處理,得由學校法人所設最高層級私立學校會計、出納人員兼辦。
私立學校應設置會計單位及會計人員,會計單位之主管為主辦會計人員,餘為佐理人員。
前項會計單位之名稱、編制及會計人員之職稱,依相關
法令
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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