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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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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所有收入,應分別存入其在金融機構開設之專戶,付款時,除小額零用金外,以直接匯撥或簽發支票為之;其為學校法人者,應由董事長、主辦會計人員及出納人員會同簽名或蓋章,其為私立學校者,應由校長、主辦會計人員及出納人員會同簽名或蓋章。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第16條,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的所有收入應分別存入在金融機構開設的專戶中。當付款時,除小額零用金之外,應使用直接匯撥或簽發支票的方式。若是學校法人的情況下,付款時應由董事長、主辦會計人員及出納人員共同簽名或蓋章。若是私立學校的情況下,付款時應由校長、主辦會計人員及出納人員共同簽名或蓋章。 根據教育部的《私立學校基金管理辦法》,私立學校的資金流動應受到嚴格管制,所有收入都應該流入特定的專戶。這樣做能夠有效地保護學校的經費安全,並且有助於監督學校的財務狀況。此外,按照該辦法,當付款時,必須由校長、主辦會計人員及出納人員一同簽名或蓋章,以確保款項的安全及負責人的責任分配。這樣的規定可以有效地防止金錢的濫用或損失。 舉個例子來說,如果一所私立學校收到學費支付,根據法規的規定,學校應該把這筆錢存入專戶,並在付款時使用直接匯撥或簽發支票的方式。在這個過程中,必須由校長、主辦會計人員及出納人員一同簽名或蓋章,以確保款項的安全。這樣的作法可以確保學校的財務運作符合法規,同時保護學生和家長的利益。

  • 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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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第 16 條規定:「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所有收入,應分別存入其在金融機構開設之專戶,付款時,除小額零用金外,以直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