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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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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報經學校主管機關准之附屬機構或相關事業,除依第五條規定另建立會計制度者外,其一切收入、支出均應依學校會計制度規定登帳並全數表達,不得另行設帳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第15條,私立學校報經學校主管機關核准的附屬機構或相關事業,除非依照第五條另外建立個別的會計制度,否則其一切收入和支出應按照學校的會計制度登記並完整表達,不得另外進行獨立的會計處理。這意味著附屬機構或相關事業必須遵守學校的會計制度,將所有收入和支出登記系統中,並在相關的財務報表中完整呈現,不得單獨處理。這一規定的目的是確保附屬機構或相關事業的會計運作符合學校整體的財務管理要求,並加強財務透明度和監督。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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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第 15 條規定:「私立學校報經學校主管機關核准之附屬機構或相關事業,除依第五條規定另建立會計制度者外,其一切收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