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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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應依原始憑證編製記帳憑證,並依記帳憑證登入帳簿。
- 2.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會計事務簡單或原始憑證已符合需要者,得不另編製記帳憑證,而以原始憑證作為記帳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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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第14條,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1. 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在進行會計工作時,應按照原始憑證來編製記帳憑證,並將相應的資料登入帳簿中。這意味著學校在進行財務管理時,必須保留相關的原始憑證,並按照這些憑證記錄相關的會計資料。 2. 簡單的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或者使用的原始憑證已經符合需要的學校,可以不需要另外編製記帳憑證,而是直接使用原始憑證作為記帳憑證。這樣可以簡化會計程序,節省成本和時間。 舉例如下:一所私立高中使用信用卡支付教學材料的費用。校方保留了相應的信用卡帳單作為原始憑證,並將這個帳單用作記帳憑證。鑑於這所學校是簡單的私立高中,並且使用的原始憑證已符合需要,校方不需要另外編製記帳憑證,而是直接使用信用卡帳單進行會計處理。
- 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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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