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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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應於每一會計年度開始前,預估下一年度財務收支情形,擬編預算,經學校法人董事會議通過後,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分別報學校法人或學校主管機關備查。
- 2.會計年度終了,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應即編製決算,將財務報表自行委請符合學校法人主管機關規定之會計師查核簽證,並經學校法人董事會議通過後,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分別報學校法人或學校主管機關備查。
- 3.學校法人依前二項規定報學校法人主管機關備查之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報告,應依下列報導主體分別編製: 一、學校法人及其所設私立學校。 二、學校法人。 三、學校法人所設各私立學校。
- 4.學校法人會計事務依第四條第二項規定併入所設私立學校會計制度者,以所設私立學校為報導主體,並應充分揭露相關之董事會支出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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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第13條的規定,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在每一會計年度開始前,應預估下一年度的財務收支情況,編製預算,並在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報告學校法人或學校主管機關備查。會計年度結束時,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應編製決算,並委託符合學校法人主管機關規定之會計師進行查核簽證。決算報表應經學校法人董事會議通過後,在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報告學校法人或學校主管機關備查。根據報導主體不同,學校法人依此條規定應編製不同的報告。如果學校法人以及所設私立學校的財務報表由合併編製,則以所設私立學校為報導主體,並應揭露相關的董事會支出資訊。 參考資料: 1. 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第13條。 2. 私立學校法第十四條相關規定。
- 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第四條第二項條文
- 揭露名詞
- 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 第 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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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