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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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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應於每一會計年度開始前,預估下一年度財務收支情形,擬編預算,經學校法人董事會議通過後,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分別報學校法人或學校主管機關備查。
  2. 2.會計年度終了,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應即編製決算,將財務報表自行委請符合學校法人主管機關規定之會計師查簽證,並經學校法人董事會議通過後,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分別報學校法人或學校主管機關備查。
  3. 3.學校法人依前二項規定報學校法人主管機關備查之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報告,應依下列報導主體分別編製: 一、學校法人及其所設私立學校。 二、學校法人。 三、學校法人所設各私立學校。
  4. 4.學校法人會計事務依第四條第二項規定併入所設私立學校會計制度者,以所設私立學校為報導主體,並應充分揭露相關之董事會支出資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第13條的規定,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在每一會計年度開始前,應預估下一年度的財務收支情況,編製預算,並在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報告學校法人或學校主管機關備查。會計年度結束時,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應編製決算,並委託符合學校法人主管機關規定之會計師進行查核簽證。決算報表應經學校法人董事會議通過後,在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報告學校法人或學校主管機關備查。根據報導主體不同,學校法人依此條規定應編製不同的報告。如果學校法人以及所設私立學校的財務報表由合併編製,則以所設私立學校為報導主體,並應揭露相關的董事會支出資訊。 參考資料: 1. 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第13條。 2. 私立學校法第十四條相關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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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第 13 條規定:「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應於每一會計年度開始前,預估下一年度財務收支情形,擬編預算,經學校法人董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