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應於每一會計年度開始前,預估下一年度財務收支情形,擬編預算,經學校法人董事會議通過後,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分別報學校法人或學校主管機關備查。
- 會計年度終了,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應即編製決算,將財務報表自行委請符合學校法人主管機關規定之會計師查核簽證,並經學校法人董事會議通過後,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分別報學校法人或學校主管機關備查。
- 學校法人依前二項規定報學校法人主管機關備查之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報告,應依下列報導主體分別編製: 一、學校法人及其所設私立學校。 二、學校法人。 三、學校法人所設各私立學校。
- 學校法人會計事務依第四條第二項規定併入所設私立學校會計制度者,以所設私立學校為報導主體,並應充分揭露相關之董事會支出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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