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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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第六款之會計憑證分類如下: 一、原始憑證:證明事項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分外來憑證、對外憑證及內部憑證。 二、記帳憑證: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分收入傳票、支出傳票及轉帳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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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第七條第六款,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之會計憑證分類如下: 一、原始憑證:這些憑證證明了事項的經過,並為記帳憑證所根據。原始憑證分為以下三種: 1. 外來憑證:這些憑證是由外部實體(如供應商、銀行等)提供的證明文件,例如發票、收據等。 2. 對外憑證:這些憑證是內部向外部提供的證明文件,例如支出報告、財務報表等。 3. 內部憑證:這些憑證證明了內部事務的經過,例如內部移轉單據、內部請領單據等。 二、記帳憑證:這些憑證證明了處理會計事項人員的責任,並作為記帳的依據。記帳憑證分為以下三種: 1. 收入傳票:這些憑證證明了收入的發生情況,例如收款單、收據等。 2. 支出傳票:這些憑證證明了支出的發生情況,例如支出單、付款單等。 3. 轉帳傳票:這些憑證證明了資金轉帳的情況,例如資金調撥單、轉帳指示單等。 以上是根據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第12條第七條第六款的規定所述,相關資料的來源為該法規。
- 第七條第六款條文
- 傳票名詞
- 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 第 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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