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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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第五款之會計簿籍分類如下: 一、帳簿:簿籍之紀錄為供給編造會計報告事實所必須,並應區分為序時帳簿及分類帳簿。 二、備查簿:簿籍之紀錄不為編造會計報告事實所必須,而僅為便利會計事項之查考或會計事務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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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第11條,第七條第五款,該款列舉了兩種會計簿籍分類,包括帳簿和備查簿。帳簿是編造會計報告所必須的紀錄,應分為序時帳簿和分類帳簿。備查簿則是簡單供會計事項查考或處理之用,並非編造會計報告所必須。 根據資料中提到的「《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該法條的第11條明確規定了私立學校應有帳簿和備查簿兩種會計簿籍分類。帳簿是為了編造會計報告而必需的,而備查簿則是為了方便查閱會計事項或處理會計事務而設立的。這些簿籍的使用是為了確保學校的會計制度能夠適當運作和提供準確的財務資訊。 以學校會計基礎應採權責發生基礎為範例,根據學校所使用的會計制度,學校的收入應在商品已交付、風險已轉移且權責已確定的時候認列。這是根據商業會計法第10條第2項及第59條以及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2號的規定。 以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為範例,該法條規定了商業應設置必要的帳冊來記錄其財務資訊。這些帳冊應在使用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登記並驗印。若非按照法律所要求設置的帳簿,即是一般的簿冊,若內容不實,則可以構成其他罪行。 以上是根據提供的資料進行的釋義,以及相關法規的舉例,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 第七條第五款條文
- 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 第 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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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