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 第 10 條
快速跳轉
第七條第四款之會計科目分類如下: 一、資產。 二、負債。 三、權益基金及餘絀。 四、收入。 五、支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第 10 條,第七條第四款,會計科目分類如下: 一、資產:包括學校所有的財產、設備、土地等等。 二、負債:包括學校所欠下的債務、負責任等等。 三、權益基金及餘絀:包括學校的基金,以及盈餘或虧損的餘絀。 四、收入:包括學校的各種收入來源,如學費、補助款、捐款等等。 五、支出:包括學校的各種支出,如教材費、員工薪資、營運費用等等。 舉例來說,根據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第 10 條第七條第四款,學校的會計科目中的收入部分可以包括學生交的學費,而支出部分可以包括教師的薪資支出。这些科目的分類對於學校的財務管理和報告非常重要。
- 第七條第四款條文
- 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 第 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