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 第 19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第 19 條的規定,有以下三點需要注意: 1. 學校法人主辦會計人員處理學校法人會計事務時,應受董事長之指揮及監督,並受學校法人主管機關主辦會計人員之監督及輔導。 這個條文表示學校法人的主辦會計人員在處理學校法人的會計事務時,必須遵從董事長的指揮和監督,同時也受到學校法人的主管機關對主辦會計人員的監督和輔導。 範例:一所私立學校的董事長告訴主辦會計人員要調整財務報表的格式,並在完成後送交給學校法人主管機關審核。 2. 私立學校主辦會計人員處理私立學校會計事務時,應受校長指揮及監督,並受學校主管機關主辦會計人員之監督及輔導。 這個條文表示私立學校的主辦會計人員在處理私立學校的會計事務時,必須遵從校長的指揮和監督,同時也受到學校主管機關對主辦會計人員的監督和輔導。 範例:一間私立學校的校長要求主辦會計人員確保帳目的準確性,並定期向他提供財務報表。 3. 學校法人或學校主管機關,得召集其主管學校法人或學校之會計人員,施以短期訓練,並得隨時派員赴各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視察會計制度實施狀況。 這個條文表示學校法人或學校主管機關有權召開對主管學校法人或學校的會計人員進行短期訓練,並可以派員到各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進行會計制度的實施狀況檢查。 範例:教育部召集各私立學校的主辦會計人員參加一個短期訓練,以提升他們對新會計制度的理解和應用能力。同時,教育部也派員到各私立學校進行會計制度的檢查,以確保其正確實施。
- 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