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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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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法人主辦會計人員,由董事長提經董事會議通過後任免之;私立學校主辦會計人員,由校長提經學校法人董事會議通過後任免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第20條,學校法人的主辦會計人員由董事長提經董事會議通過後任免,私立學校的主辦會計人員則由校長提經學校法人董事會議通過後任免。 這表示在學校財團法人組織中,主辦會計人員的任免權限分別由董事長和校長擁有,然後需要通過董事會或學校法人董事會的議決來確認。這確保了學校財務管理的透明度和負責任性。經由制度規定,主辦會計人員的任免程序應該是透明、公正和受控制的。 例如,在一個學校財團法人組織中,董事長提名了一位人選來擔任主辦會計人員,然後向董事會提出這個人選。在董事會的會議上,董事們通過了這位人選的任免。這位人選經過了適當的審核和考量,並且符合學校財務管理的要求。同樣的,對於私立學校,校長會提名主辦會計人員,然後通過學校法人董事會議決確認其任免。

  • 法人名詞
  • 任免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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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第 20 條規定:「學校法人主辦會計人員,由董事長提經董事會議通過後任免之;私立學校主辦會計人員,由校長提經學校法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