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私立大學主辦會計人員,應就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遴用之: 一、曾任公私立大學主辦會計職務。 二、曾任政府所屬機關(構)薦任第八職等以上或相當職等之主辦會計職務二年以上。 三、曾任政府所屬機關(構)薦任第六職等以上或相當職等之會計、審計、財稅、金融等職務四年以上。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並曾在公私立機構實際從事會計工作五年以上: (一)經高等或相當考試會計、審計或相關類科及格。 (二)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會計系、所畢業。 (三)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商學、管理類等相關系、所畢業,修有會計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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