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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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大學主辦會計人員,應就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遴用之: 一、曾任公私立大學主辦會計職務。 二、曾任政府所屬機關(構)薦任第八職等以上或相當職等之主辦會計職務二年以上。 三、曾任政府所屬機關(構)薦任第六職等以上或相當職等之會計、審計、財稅、金融等職務四年以上。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並曾在公私立機構實際從事會計工作五年以上: (一)經高等或相當考試會計、審計或相關類科及格。 (二)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會計系、所畢業。 (三)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商學、管理類等相關系、所畢業,修有會計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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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私立大學主辦會計人員遴用資格的規定,私立大學的主辦會計人員應具備以下條件之一才能被遴用: 1. 曾經擔任公私立大學主辦會計職務。 2. 曾經擔任政府機關(構)薦任第八職等或相當職等的主辦會計職務至少兩年。 3. 曾經擔任政府機關(構)薦任第六職等或相當職等的會計、審計、財稅、金融等職務至少四年。 4. 具備以下情形之一且在公私立機構實際從事會計工作至少五年: (a) 通過高等或相當考試的會計、審計或相關科目。 (b) 在教育部認可的國內外大學的會計系或研究所畢業。 (c) 在教育部認可的國內外大學的商學、管理等相關系所畢業並修習會計學分。 這些資格條件的遵守可以確保私立大學的主辦會計人員有相應的專業能力和知識,以負責學校的會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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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