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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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專科學校主辦會計人員,應就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遴用之: 一、曾任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主辦會計職務。 二、曾任政府所屬機關(構)薦任第六職等以上或相當職等之主辦會計職務二年以上。 三、曾任政府所屬機關(構)委任第五職等以上或相當職等之會計、審計、財稅、金融等職務四年以上。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並曾在公私立機構實際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 (一)經高等或相當考試會計、審計或相關類科及格。 (二)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會計系、所畢業。 (三)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商學、管理類等相關系、所畢業,修有會計學分。 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並曾在公私立機構實際從事會計工作五年以上: (一)經普通或相當考試會計、審計或相關類科及格。 (二)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專科學校會計科畢業。 (三)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專科學校商學、管理類等相關科畢業,修有會計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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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私立專科學校主辦會計人員的資格要求,他們應該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 曾經擔任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的主辦會計職務。 例如,曾經擔任某個大學的主辦會計,或者曾經擔任某個學校的主辦會計。 2. 曾經擔任政府機關(部門)的薦任第六職等或者同等職等的主辦會計職務超過二年。 例如,在某個政府機關擔任薦任第六職等或者同等職等的主辦會計超過二年。 3. 曾經擔任政府機關(部門)的委任第五職等或者同等職等的會計、審計、財稅、金融等職務超過四年。 例如,在某個政府機關擔任委任第五職等或者同等職等的會計、審計、財稅、金融等職務超過四年。 4. 具備以下情況之一,並且在公私立機構實際從事會計工作超過三年: (a) 通過高等或者相當考試的會計、審計或者相關科目。 (b) 在獲得教育部認可的國內外大學的會計系畢業。 (c) 在獲得教育部認可的國內外大學的商學、管理等相關科系畢業並修習會計相關學分。 5. 具備以下情況之一,並且在公私立機構實際從事會計工作超過五年: (a) 通過普通或者相當考試的會計、審計或者相關科目。 (b) 在獲得教育部認可的國內外專科學校的會計科系畢業。 (c) 在獲得教育部認可的國內外專科學校的商學、管理等相關科系畢業並修習會計相關學分。 例如,如果某人在一所公立大學獲得會計系學位並且通過普通考試的會計科目,並在一家私立公司擔任主辦會計職務超過五年,那麼他符合第五款的資格要求。 參考資料: - 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2014年修訂)第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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