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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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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主辦會計人員,應就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遴用之: 一、曾任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主辦會計職務。 二、曾任政府所屬機關(構)委任第五職等以上或相當職等之主辦會計職務二年以上。 三、曾任政府所屬機關(構)委任第三職等以上或相當職等之會計、審計、財稅、金融等職務四年以上。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並曾在公私立機構實際從事會計工作二年以上: (一)經高等或相當考試會計、審計或相關類科及格。 (二)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會計系、所畢業。 (三)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商學、管理類等相關系、所畢業,修有會計學分。 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並曾在公私立機構實際從事會計工作四年以上: (一)經普通或相當考試會計、審計或相關類科及格。 (二)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專科學校會計科畢業。 (三)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專科學校商學、管理類等相關科畢業,修有會計學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私立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第 23 條,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主辦會計人員的遴用應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 曾任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主辦會計職務。 舉例:該人員曾擔任某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的主辦會計,符合此條件。 2. 曾任政府所屬機關(構)委任第五職等以上或相當職等之主辦會計職務二年以上。 舉例:該人員曾在某政府機關擔任第五職等或相當職等的主辦會計職務超過兩年,符合此條件。 3. 曾任政府所屬機關(構)委任第三職等以上或相當職等之會計、審計、財稅、金融等職務四年以上。 舉例:該人員曾在某政府機關擔任第三職等或相當職等的會計、審計、財稅、金融等職務超過四年,符合此條件。 4.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並曾在公私立機構實際從事會計工作二年以上: a) 經高等或相當考試會計、審計或相關類科及格。 b) 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會計系、所畢業。 c) 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商學、管理類等相關系、所畢業,修有會計學分。 舉例:該人員通過高等或相當考試的會計、審計或相關類科,且在一所經教育部認可的國內外大學以會計系或商學、管理類相關系畢業,且修有會計學分,並在公私立機構實際從事會計工作超過兩年,符合此條件。 5.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並曾在公私立機構實際從事會計工作四年以上: a) 經普通或相當考試會計、審計或相關類科及格。 b) 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專科學校會計科畢業。 c) 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專科學校商學、管理類等相關科畢業,修有會計學分。 舉例:該人員通過普通或相當考試的會計、審計或相關類科,且在一所經教育部認可的國內外專科學校以會計科畢業,或以商學、管理類相關科畢業並修有會計學分,且在公私立機構實際從事會計工作超過四年,符合此條件。 (參考資料:私立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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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第 23 條規定:「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主辦會計人員,應就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遴用之: 一、曾任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