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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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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國民小學或國民中學主辦會計人員,應就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遴用之: 一、曾任公私立國民小學、國民中學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主辦會計職務。 二、曾任政府所屬機關(構)委任第五職等以上或相當職等之主辦會計職務。 三、曾任政府所屬機關(構)委任第三職等以上或相當職等之會計、審計、財稅、金融等職務二年以上。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並曾在公私立機構實際從事會計工作一年以上: (一)經高等或相當考試會計、審計或相關類科及格。 (二)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會計系、所畢業。 (三)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商學、管理類等相關系、所畢業,修有會計學分。 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並曾在公私立機構實際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 (一)經普通或相當考試會計、審計或相關類科及格。 (二)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專科學校會計科畢業。 (三)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專科學校商學、管理類等相關科畢業,修有會計學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第24條,私立國民小學或國民中學的主辦會計人員應具備以下資格之一方可遴用: 1. 曾擔任公私立國民小學、國民中學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的主辦會計職務。 2. 曾擔任政府所屬機關委任第五職等以上或相當職等的主辦會計職務。 3. 曾擔任政府所屬機關委任第三職等以上或相當職等的會計、審計、財稅、金融等職務,且有二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 4. 具備以下條件之一且曾在公私立機構實際從事會計工作一年以上: - 通過高等或相當考試的會計、審計或相關類科。 - 畢業於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的會計系或相關學科。 - 畢業於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的商學、管理等相關學科,且修習有會計學分。 5. 具備以下條件之一且曾在公私立機構實際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 - 通過普通或相當考試的會計、審計或相關類科。 - 畢業於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專科學校的會計科。 - 畢業於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專科學校的商學、管理等相關科,且修習有會計學分。 這些資格要求確保了私立學校的主辦會計人員具備相應的教育背景和專業知識,以便確保他們能夠有效地管理學校的財務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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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第 24 條規定:「私立國民小學或國民中學主辦會計人員,應就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遴用之: 一、曾任公私立國民小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