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各級學校防空疏散避難實施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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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教職員工在實施戰時教育時期,除動員徵召者外,應聽候教育主管機關之調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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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台灣地區各級學校防空疏散避難實施辦法第16條,各級學校教職員工在實施戰時教育時期應聽候教育主管機關的指派,除了已經被動員徵召的人員之外。這表示在戰時教育期間,學校教職員工可能會被調派至其他地點或執行其他任務。該條例的目的是確保學校能夠有效地應對戰時狀況,保護學生和教職員工的安全。具體的指派內容和程序可能由教育主管機關根據實際情況而訂定。 參考資料:臺灣地區各級學校防空疏散避難實施辦法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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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