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預防各級學校空襲損害,維護全校師生員工生命財產安全,特依據臺灣地區防空疏散避難實施辦法第三條四款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5.11.22
廢臺灣地區各級學校防空疏散避難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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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之實施,以平時計畫疏散,空襲時就地避難為準,除有關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辦法處理。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位於直轄市及縣 (市) 內者,應予實施疏散。
各級學校應成立防護疏散小組,負責籌劃處理各該校計畫疏散及空襲時就地避難事宜。
收容地區之學校,在收容時應改為二部或三部制教學,其空餘之教室作為收容其他學校之用。
各級學校應加強防護設施,並就其設施及其實際地形地物,妥訂空襲時就地避難計畫。
各級學校附建防空避難設備標準,應依照內政部訂頒之建築技術規則有關規定辦理。
實施疏散地區之學校校址位於郊區,校舍係二層以上鋼筋混凝土建築,且有足夠容納全校師生員工之避難處所或天然場所者,得報請教育主管機關核准,暫緩實施疏散。
實施疏散地區之國民中小學學生以隨同家長或監護人疏散為原則,必要時一律停課。
實施疏散地區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可隨同家庭疏散所在地,就近進入同性質之學校轉學或借讀,收容地區之高級中等學校對是項學生應予儘量容納,如無法容納時,可儘量增加班級,實施二部制或三部制教學。
無法疏散轉學或借讀之中等學校學生,准在家自習,由學校定期舉行考試,測驗其成績。
各級學校,因轉學或借讀之學生,而增減班級之經費員額,由各隸屬主管機關統籌調配之。
大專院校在奉命實施疏散後,仍以繼續教學為原則,如無法上課時,得由學生自行研究,並自動聯繫教授指導,由學校定期予以考試測驗其成績。
各級學校教職員工在實施戰時教育時期,除動員徵召者外,應聽候教育主管機關之調派。
各級學校為加強防護措施及充實防護器材,設備必需之防護費,私立學校在所收學生雜費項下列支,公立學校得視實際需要編列年度預算。
前項防護器材、設備標準,由教育部視實際需要另行規定之。
公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疏散所需經費依行政系統,分別申請中央及直轄市政府撥發,私立學校自行籌措。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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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地區各級學校防空疏散避難實施辦法全文共 20 條,最新異動日為 95.11.22,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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