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各級學校防空疏散避難實施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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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疏散地區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可隨同家庭疏散所在地,就近進入同性質之學校轉學或借讀,收容地區之高級中等學校對是項學生應予儘量容納,如無法容納時,可儘量增加班級,實施二部制或三部制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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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臺灣地區各級學校防空疏散避難實施辦法第11條的規定,當實施疏散的地區有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時,這些學生可以跟隨家庭一起疏散到所在地附近的相同性質的學校轉學或借讀。收容這些學生的高級中等學校應盡可能容納,如果無法容納,可以考慮增加班級數量,實施二部制或三部制教學。我沒有具體的參考資料來證實這項規定的實際應用情況。
- 收容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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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