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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各級學校防空疏散避難實施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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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疏散地區之國民中小學學生以隨同家長或監護人疏散為原則,必要時一律停課。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地區各級學校防空疏散避難實施辦法第 10 條,當實施疏散措施時,國民中小學的學生原則上應隨同家長或監護人一起進行疏散,並且在必要時一律停課。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學生的安全,在遇到防空疏散的情況下,學生能夠得到適當的照顧和保護。根據這個條款,學校需要與家長或監護人保持聯繫,以確保學生在疏散時能夠有人照顧和接管他們。此外,必要時學校也可以決定停課,以確保學生的安全和健康。具體的適用情況和範例需要參考相關的教育法規和指導文件。

  • 監護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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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各級學校防空疏散避難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各級學校防空疏散避難實施辦法第 10 條規定:「實施疏散地區之國民中小學學生以隨同家長或監護人疏散為原則,必要時一律停課。」(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各級學校防空疏散避難實施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