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各級學校防空疏散避難實施辦法 第 10 條
快速跳轉
實施疏散地區之國民中小學學生以隨同家長或監護人疏散為原則,必要時一律停課。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地區各級學校防空疏散避難實施辦法第 10 條,當實施疏散措施時,國民中小學的學生原則上應隨同家長或監護人一起進行疏散,並且在必要時一律停課。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學生的安全,在遇到防空疏散的情況下,學生能夠得到適當的照顧和保護。根據這個條款,學校需要與家長或監護人保持聯繫,以確保學生在疏散時能夠有人照顧和接管他們。此外,必要時學校也可以決定停課,以確保學生的安全和健康。具體的適用情況和範例需要參考相關的教育法規和指導文件。
- 監護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臺灣地區各級學校防空疏散避難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