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各級學校防空疏散避難實施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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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疏散地區之學校校址位於郊區,校舍係二層以上鋼筋混凝土建築,且有足夠容納全校師生員工之避難處所或天然場所者,得報請教育主管機關核准,暫緩實施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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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地區各級學校防空疏散避難實施辦法》第9條的規定,在實施疏散地區的學校中,如果該校的校址位於郊區,校舍為二層以上的鋼筋混凝土建築,且校內有足夠的容納全校師生員工的避難處所或天然場所,可以向教育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延遲實施疏散措施。這意味著在特定的情況下,這些學校可以根據該法規暫時不進行疏散。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學校在面對緊急情況時能提供足夠安全的避難場所,以保護師生員工的生命安全。 資料來源: 台灣法規資料庫,臺灣地區各級學校防空疏散避難實施辦法。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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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