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各級學校防空疏散避難實施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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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附建防空避難設備標準,應依照內政部訂頒之建築技術規則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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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臺灣地區各級學校防空疏散避難實施辦法第 8 條規定,各級學校在附建防空避難設備時,需要依照內政部所訂頒的建築技術規則的相關規定辦理。根據資料中提及的建築法第一百零二條之一,建築物應附建防空避難設備或停車空間,而這些附建的標準規範則依據建築技術規則進行訂定。所以,在學校附建防空避難設備標準時,必須遵循內政部所頒布的建築技術規則相關規定。 就範例情境而言,這項法規的參考資料可以是「建築技術規則」,其中的相關規定將指導學校在附建防空避難設備時應該採取的標準。然而,從提供的文本中並無法直接引用與建築技術規則相關的範例,所以我們無法提供具體的參考資料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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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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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