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各級學校防空疏散避難實施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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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地區之學校,在收容時應改為二部或三部制教學,其空餘之教室作為收容其他學校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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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地區各級學校防空疏散避難實施辦法第 6 條,當收容地區的學校進行防空疏散避難時,應改為二部或三部制教學,也就是說學校應該將學生分成兩部或三部,以便適應收容其他學校的需要。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在緊急情況下,學校能夠提供足夠的教室空間給其他學校作為臨時的收容場所。例如,在災害發生時,某個學校的教室可能未被使用,其他學校可以借用這些空餘的教室作為臨時的避難場所。這樣可以確保學生的安全並提供適當的教育環境。
- 收容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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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