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各級學校防空疏散避難實施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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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疏散地區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由學校所在地教育主管機關協調有關機關,依據國家動員法令規定,辦理年度戰時總動員公需計畫徵用固定設施作業,在實施疏散地區以外,指定 (徵用) 相對收容學校,經確定後由地方政府列入年度戰時總動員物資徵購徵用執行計畫待命實施。 疏散學校應與收容學校密取聯繫,並策訂切實可行之防空疏散實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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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地區各級學校防空疏散避難實施辦法第5條,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在實施疏散地區以外,需要指定相對收容學校。這項指定需要由地方政府列入年度戰時總動員物資徵購徵用執行計畫待命實施。此外,疏散學校應該與收容學校密切聯繫,並制定切實可行的防空疏散實施計畫。 參考資料: 臺灣地區各級學校防空疏散避難實施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30001)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令名詞
- 收容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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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