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各級學校防空疏散避難實施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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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位於直轄市及縣 (市) 內者,應予實施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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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簡要解釋:根據「臺灣地區各級學校防空疏散避難實施辦法」第3條,位於直轄市和縣(市)內的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應該執行疏散措施。 由於沒有提供該法規的完整內容,無法提供更具體的解釋或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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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