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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各級學校防空疏散避難實施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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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之重要物質應妥置地下室或其較為安全處所,實施疏散之學校,並應分類編號裝箱,不需經常使用者,可先行疏散至相對收容之學校妥藏之,至工業實習之龐大機器無法搬運疏散時,應加強維護,以策安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地區各級學校防空疏散避難實施辦法》第18條,學校應將重要物質安全妥置於地下室或其他相對安全的地方。對需要進行疏散的學校而言,物質應進行分類編號並裝箱,對於不常使用的物質,可以先行疏散至其他學校的相對安全處所妥善保管。對於無法搬運疏散的大型工業機器,應加強維護以確保安全。 根據這項法規的說明,學校在進行防空疏散時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 將重要物質安全妥置:學校應將重要物質放置在地下室或其他相對安全的場所,以確保其安全。 2. 分類編號裝箱:學校應將物質進行分類編號,並使用適當的容器進行裝箱,以便管理和運輸。 3. 先行疏散至其他學校:對於不常使用的物質,學校可以先行將其疏散至其他學校的相對安全處所妥善保管。 4. 加強維護:對於無法搬運疏散的大型工業機器,學校應加強相應的維護工作,以確保其安全。 這些措施的目的在於保障學校在防空疏散時的安全,並確保重要物質的保護。

  • 收容名詞
  • 搬運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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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各級學校防空疏散避難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各級學校防空疏散避難實施辦法第 18 條規定:「各級學校之重要物質應妥置地下室或其較為安全處所,實施疏散之學校,並應分類編號裝箱,不需經常使用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各級學校防空疏散避難實施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