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返國入學辦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十一條所定派外人員子女,入學技術校院四年制、二年制或專科學校二年制者,其優待方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返國就讀一學年以下者: (一)參加登記分發入學者,以加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二)參加登記分發入學以外之其他各類方式入學者,由各校酌予考量優待。 二、返國就讀超過一學年且在二學年以下者: (一)參加登記分發入學者,以加總分百分之十五計算。 (二)參加登記分發入學以外之其他各類方式入學者,由各校酌予考量優待。 三、返國就讀超過二學年且在三學年以下者: (一)參加登記分發入學者,以加總分百分之十計算。 (二)參加登記分發入學以外之其他各類方式入學者,由各校酌予考量優待。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