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返國入學辦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十一條所定派外人員子女,入學大學者,其優待方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返國就讀一學年以下者: (一)參加考試分發入學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二)參加考試分發入學以外之其他各類方式入學者,由各校酌予考量優待。 二、返國就讀超過一學年且在二學年以下者: (一)參加考試分發入學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十五計算。 (二)參加考試分發入學以外之其他各類方式入學者,由各校酌予考量優待。 三、返國就讀超過二學年且在三學年以下者: (一)參加考試分發入學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十計算。 (二)參加考試分發入學以外之其他各類方式入學者,由各校酌予考量優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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