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返國入學辦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政府派駐大陸地區及香港、澳門之人員,符合第三條資格者,準用本辦法規定辦理;所持大陸地區學歷,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辦理,香港、澳門學歷,依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辦理。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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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派駐大陸地區及香港、澳門之人員,符合第三條資格者,準用本辦法規定辦理;所持大陸地區學歷,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辦理,香港、澳門學歷,依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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