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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返國入學辦法
第 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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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外人員子女依
第六條
規定入學者,不得申請博士班、碩士班、學士後各學系及國外已修讀畢業之教育階段。
派外人員子女依
第十一條
規定入學者,博士班、碩士班及學士後各學系不予優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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