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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返國入學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派外人員子女依第六條規定入學者,不得申請博士班、碩士班、學士後各學系及國外已修讀畢業之教育階段。
  2. 派外人員子女依第十一條規定入學者,博士班、碩士班及學士後各學系不予優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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