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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返國入學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派外人員子女隨同派外人員在國外連續居留二年以上,擬返國就學者,派外人員應至遲於最後一任期結束返國後三年內,依下列規定期限提出申請: 一、擬就讀與其國內外學歷相銜接之專科學校五年制、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於派外人員子女返國前六個月至返國後二年內申請。 二、擬就讀與其國外學歷相銜接之大學、專科學校二年制:依第八條所定期限,於派外人員子女返國前至返國後二年內申請。
  2. 前項所定在國外連續居留二年以上之期間,申請就讀專科學校五年制、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者,計算至返國日;申請就讀大學、專科學校二年制者,計算至當年度九月三十日。
  3. 第一項所稱連續居留,指派外人員子女居留國外期間,每年返國停留未逾三個月者。但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派外人員子女之事由致超過期限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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